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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九个实际应用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九个实际应用

来源:税屋网作者:唐继荣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这个可以有。

国税函[2008]1081号中提到,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并且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中也是引用了这个文件。

但这个文件在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布后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了(但总局官网上还显示有效,这个有点…),但是即使废止,那也是文件虽死精神犹存,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其他文件中找到依据,那就是国税函[2008]828号,这个文件第二条对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再往下,2014版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填报规定“‘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所以说这个可以有。

三、所有的餐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吗?

这个真不是。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显而易见,肯定是招待外人,就是企业以外的人,如果餐费发票是“内人”报销,是业务招待费吗?“内人”报销餐费发票其中之一是员工出差途中的发生的合理的费用,这个不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应该计入差旅费。

所以,不是所有的餐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应根据具体业务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

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做了特殊性的规定,即,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