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3〕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9月6日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
(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
(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
(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有权参加江苏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供应商有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获取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和检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供应商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提出质疑、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六)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供应商注册登记
第十条供应商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参加或有意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江苏省内供应商,均可向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省外供应商可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加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下列供应商,应当注册并登记加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一)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后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供应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暂不实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供应商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登记入库的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按规定向原登记审核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未注册登记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