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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30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关于修订《关于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意见


常人社发〔2013〕2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解释,现对我市规范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进行如下修订: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报批手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清单;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4.有关责令支付的文书以及文书送达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


6.扣押、查封的涉案物品清单;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会计账簿、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费明细等书证;


8.拒付劳动报酬期间款物进出账户情况;


9.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前五项材料必须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实际调查情况提供。”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每月初,由公安机关向人社部门反馈移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级部门的意见为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