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4]135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各镇(街道,下同)农村产权交易站(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共同组成。
第三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