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07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辖市(区)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
第六条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和重大项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应急管理;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与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七)涉及特定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十二条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是对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细化和落实。
编制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应当以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市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
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
第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第十四条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
重点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的重要事项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其目录由市、辖市(区)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本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