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

知更鸟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信息名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索 引 号:014109509/2015-0001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命令 组配分类:其他 市城乡建设局:省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2015-03-02
发布日期:2015-03-02
内容概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九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