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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不断改善我省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省财政设立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发项目)补助资金专项,鼓励和支持全省涉农县(市、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规范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省财政厅从省级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乡村(社区)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产环境,着重解决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县(区)的有关乡村、社区开展的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与农民群众利益紧密相连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部门扶贫点和特办事项工程。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第四条 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应坚持统筹安排、实事求是、鼓励自筹、适当补助。以资金投入确定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实行自下而上申报项目。


第五条 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用途与管理


第六条 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每年从省级农业发展基金中视财力状况安排。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县(区)的乡村、社区。


第八条 省级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乡村(社区)的沟、渠、路、桥、涵、闸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参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执行。


第九条 各涉农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乡村(社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乡镇申报的材料,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的项目建设地点应明确到乡村(社区)。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重点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解决农民群众最迫切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省财政厅结合当年安排的资金规模,确定单个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由专户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要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按照职责履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