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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8-06 09:48:20  来源:  作者:

 

各辖区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97号)要求,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竞争能力,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等。
    支持内容与标准、申报材料及流程等详见申报指南。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申报方式。根据要求,2015年各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网址为www.smeimdf.org.cn),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

(二)申报时间。网络申报、文件上报截止时间等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详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关单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上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3.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五)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资金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驻商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市商务局联系人:外贸处 冯 斌 电话:85682278

新北区商务局:85127110

武进区商务局:86310194

天宁区商务局:86663809

钟楼区商务局:88890755

附件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20000
10000
大型展品回运费
50%
20000
10000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3、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0000元,最多不超过三个展位。

4、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

5、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