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材料工业处 字号:〖大 中 小〗 |
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材料〔2019〕76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2、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已获得保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方式 企业申报材料都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并胶装成册,一式4份,具体要求见附件。 请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填写《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于2020年1月7日前将汇总表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行文上报常州市工信局,逾期不予受理。 常州市工信局材料工业处联系人:余亮明,联系方式:85681275,电子邮箱:16699646@qq.com。 附件:江苏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材料〔2019〕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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