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字号:〖大 中 小〗 |
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信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工信材料〔2019〕44号,下称“《通知》”)要求,做好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组织工作,现将2018年度我市企业申请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或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前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要组织本辖区已投保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加强审核,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并于2019年1月29日前将《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附件3)盖章后(一式三份)和投保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联系人及电话:余亮明,85681216;电子邮箱:czjmwylm@163.com。 附件:1、苏工信材料〔2019〕44号 2、2018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3、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4、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 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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