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工作的公告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和《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自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发卡企业类型,分别到省、市、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手续。
自本公告之日起,凡符合以上条件、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持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经查实,商务部门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已备案的发卡企业要规范执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制度,若有未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或者存管资金不到位的,必须在11月30日前整改到位。市商务局将在媒体上对备案企业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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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商务局
2014年 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