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度星级企业的公告
关于申报2023年度星级企业的公告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提质增效、创新争星”活动的意见》(常发〔2018〕22号)精神,为激励全市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现开展2023年度星级企业评定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税收标准。还原留抵退税因素后,2023年度企业上缴入库含有地方级税收的全部税收总量(含当年免抵税额数),包括企业高管限售股减持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包括企业减免税额、代扣代缴税额(个人所得税除外)以及稽查查补入库、补交以前年度欠税额。工业企业、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3000万元(含)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界定。在我市境内注册、缴税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以集团名义合并参评的企业,仅限于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其他本地企业,必须合并申报参评。 同一外地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成立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须合并申报参评,并明确入库税金最高的企业参与表彰。 央企、省属企业在本地成立的同一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分公司,须合并申报参评。 其他要求。(1)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参加评定;(2)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存在不良和违约记录,不得参评;(3)存在严重失信情况,不得参评;(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不得参评;(5)按照《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27号),被评为C、D类的工业企业,不得参评;(6)集团企业须一次性申报,不得补报。 二、组织申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属地企业申报和审查工作。2022年度已参与申报的企业,本年度无需再次申报,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开展信息核实;2022年度未参与申报的企业,凡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向申报参评的,填写《2023年度新申报星级企业评定申报表》(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集团名义参评的企业由母公司统一申报),将盖章的PDF文档和WORD版电子稿分别报送至企业(母公司)注册地相关职能部门邮箱。 三、联系方式 (一)工业企业请向注册地工信部门申报 溧阳市:顾振翼,18762827636,470711618@qq.com; 金坛区:袁明,82822253,jtjm2006@163.com; 武进区:沈娇露,86310163,1016230151@qq.com;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马坚,85127202,jfj2412@163.com; 天宁区:杨张灵,69660603,2707967026@qq.com; 钟楼区:杨剑,88890712,414920736@qq.com; 常州经开区:张昆,89863185,693598262@qq.com。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请向注册地发改部门申报 溧阳市:陈蕾,13626251028,1092909665@qq.com; 金坛区:鲍方霞,82830011,569616503@qq.com; 武进区:曹丽娜,86310119,1065339690@qq.com;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张旭博,85127216,jfj_fwy@163.com; 天宁区:龚妮娜,69660576,739358124@qq.com ; 钟楼区:吴璆莹,88890759,269605746@ qq.com; 常州经开区:陆强,89863309,36859143@qq.com。 (三)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请向注册地住建部门申报 溧阳市:房地产业 戴雪峰,15906140166,767081182@qq.com;建筑业 方春华,13961240889,631668353@qq.com; 金坛区:房地产业 荆阳,82698220,1157103532@qq.com;建筑业 王新荣,82695112 ,527475032@qq.com; 武进区:房地产业 岳开,86310977 ,119441780@qq.com;建筑业 宋巍飞,86310917,443109924@qq.com;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房地产业 杨凯,85100170,339227056@qq.com;建筑业 姚佳,85175625,568153915@qq.com; 天宁区:房地产业 王萍,69661128,378631250@qq.com;建筑业 刘晓欢,69660860,273010887@qq.com; 钟楼区:房地产业 朱丽萍,88890471,107258434@qq.com;建筑业 赵骁,88890412,316004122@qq.com; 常州经开区:房地产业 张协,15669952211,459301596@qq.com;建筑业 姚天骏,15189767170,838730701@qq.com。 四、申报日期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逾期将不再受理。 本公告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备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同意对外公布。) |